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及评选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推荐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推荐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表彰2020年至2021年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捐赠个人奖,表彰2020年至2021年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推荐工作的领导,省民政厅成立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的贵州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四、推荐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各市(州)民政局、省直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各市(州)民政局、省直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书面向民政部进行推荐。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五、推荐要求

(一)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范围和名额。

1.各市(州)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每个市(州)民政局的推荐名额不少于3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推荐范围包括:

(1)在市(州)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2.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1)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局)进行推荐。

(2)其他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省民政厅)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推荐。

3.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推荐。

(1)省国资委负责下属系统企业的推荐;省工商联负责民营企业的推荐。

(2)其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群团组织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二)市(州)民政局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市(州)民政局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做好征求意见有关工作。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市(州)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本级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三)其他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群团组织等其他推荐单位要完成如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各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寄送至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同时,推荐单位须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电子邮箱中,网络报送的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4.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六、推荐程序

(一)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2年5月20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2022年5月20日)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由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

(三)评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价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推荐建议名单。

(四)评委会办公室将推荐建议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五)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拟推荐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推荐名单。

(六)评委会办公室将拟推荐名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七)拟推荐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推荐名单即为推荐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由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重新审议推荐名单。

七、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好“两个大局”。

(二)各市(州)民政局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五)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x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docx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docx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docx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docx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x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docx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3月18日

省推荐“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 春

联系电话及传真:(0851)86838973

电子邮箱:gzscssgc@163.com

通信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0号贵州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邮编:5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