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新版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西部地区的企业,该标准可降至2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
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
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
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
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木)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程序和时限要求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填报该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同时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以 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于8月10日前报送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8月15日前行文报省商务厅外贸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2、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3、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2019年8月2日
(联系人:王铃鹭联系电话:0851-88587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