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面向全省征集2021年度贵州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工作要求
(一)加强地方标准项目征集遴选。申报单位(即主要起草单位,下同)重点根据《2021年贵州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见附件)提出地方立项建议。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行业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负责遴选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申报项目,作为项目的归口单位。
(二)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申报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预研工作,在查询相关法规及标准的基础上,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国内外技术发展方向和水平进行充分分析,对项目的编研人员、经费筹措使用以及将来标准实施进行统筹考虑,对项目的符合性、协调性及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充分论证,重大技术、管理项目要提供预研材料。
(三)倡导多方联合协同制标。申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申报单位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由一个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倡导多个部门、多个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协作,共同参与标准制定,以权威公认的标准建立共识、凝聚合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适当扩大单个标准覆盖面。一个标准化对象尽可能用一项标准解决,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可提出系列标准,反对标准碎片化。减少标准项目的重复申报,经立项评估认为没有必要或者短期内不可行的项目,原则上1年内不受理重复申报。
(五)认真编制标准草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无标准草案或标准草案无实质性内容的,将不予立项。
(六)做好必要专利声明。申报项目内容直接涉及使用专利的,专利持有人应提供标准必要专利方面说明材料。
二、征集工作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出立项建议。申报单位可访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amr.guizhou.gov.cn/)——“在线服务”——“贵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或直接登录“贵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db52.amr.guizhou.gov.cn/,以下简称“平台”)提交申报书、标准草案、预研材料等规定的立项建议材料。
(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遴选。省市场监管局对立项建议材料初审后,集中向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立项意见。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遴选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意见。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登录“平台”查询本部门、本行业归口管理地方标准的进度。
(三)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立项计划。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2021年贵州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和“平台”上公布。
三、征集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
对涉及生态文明、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不在集中申报时段内,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非集中(绿色通道)立项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一申报单位一账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协会、其他组织)作为地方标准项目申报单位,需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进行账号注册,一个单位一个账号管理单位名下所有提出的地方标准项目,加强对项目全周期的统筹管理。
(二)严格项目制修订周期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达计划后2年内完成。没有正当理由,项目逾期未完成,或者无必要继续进行的,项目予以终止。
(三)分类做好存续项目管理。2020年及以前批准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已提交过征求意见阶段或后续技术审查、报批阶段资料的,继续线下提交资料;立项后未提交过征求意见稿资料的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在“平台”上提交各阶段材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
1.申报单位有10个以上地方标准项目未上报送审稿的;
2.2年内,申报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被市(自治州)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终止制定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项目的。
五、联系方式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电话:0851-85850134,85827953;
邮箱:stan1705@163.com。
2.省标准化院
电话:0851-86511427;
邮箱:gzsis435@163.com。
3.“平台”技术咨询
电话:400-637-1070。
附件: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