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科学院,贵州科学院,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农业职业学院,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要求,落实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开展第一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对象
1.经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2.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3.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确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按照《贵州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将申请表(附表1-3)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州)农业农村局,市(州)农业农村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行情况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直单位的申请材料单位盖章后直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二)专家审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以及种质保存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护单位确定。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予以确定。
对符合国家级保护单位条件的,省农业农村厅择优报送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至农业农村部。
三、时间要求
省直单位于2020年11月27日前,将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其他单位于2020年11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各市(州)农业农村局;11月27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将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系人:倪萌萌
联系电话:0851-85860237 13984848860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省农业农村厅东楼704室
附件:贵州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
贵州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确定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先期对已有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进行确定,逐步延伸到具备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条件、管理能力的相关单位,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二、规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法规等规定名称。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开展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由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对象
1.经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2.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3.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申请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机构要求。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场地场所要求。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布局规范要求。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要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其中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还应设置兽医室、隔离舍、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专业团队要求。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5人以上,单一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要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规章制度要求。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贵州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经费要求。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其他要求。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护单位确定程序
1.市(州)初审。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向市(州)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1-3);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3)畜禽种质资源需要有系谱、选育记录等材料;
(4)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市(州)级农业农村局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营情况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直单位的申请材料单位盖章后直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2.专家审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以及种质保存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保护单位确定。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予以确定。
4.保护单位取消。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取消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取消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五、进度安排
11月27日前,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1月底前,完成初审、专家审查等工作。
12月,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公告,并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国家级保护单位。
附表:1.贵州省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2.贵州省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3.贵州省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附表1
贵州省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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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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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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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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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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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种质资源库□ 种质资源圃□ 基因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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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资 源 总 体 情 况 |
作物名称 |
保护 方式 |
规模(单位:个、份数、株数) |
资源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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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
种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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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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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书》 □ 2.保存资源名录详细清单 □ 3.《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4.库圃管理规范、规程、标准、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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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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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农业农村局/省直单位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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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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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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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意见 |
附表2
贵州省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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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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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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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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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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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保种场□ 保护区□ 基因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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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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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资 源 |
资源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单位: ) |
资源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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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公畜 |
基础 母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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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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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 2.现有条件说明 □ 3.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 4.《种畜禽生产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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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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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农业农村局/省直单位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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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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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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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意见 |
附表3
贵州省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
申 请 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确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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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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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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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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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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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保藏管理中心□ 微生物资源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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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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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资 源 |
资源名称 |
保护方式 |
规模 (单位:株、份数) |
资源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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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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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 2.现有条件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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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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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农业农村局/省直单位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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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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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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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审批意见 |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