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自治县)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重庆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重庆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开展示范创建、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规范透明、权责匹配、压实责任”的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核评估、动态监管、公示和绩效评价,示范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支持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支持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对承办相关项目的企业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80%补助。用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的50%。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改造,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支持电商大数据、智慧乡村服务等深化应用。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对为提升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成效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项目期内房租、运营维护费用等(仅指设备维护和技术服务)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80%补助,对为提升乡镇村服务站点运营成效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同一个村(社区)不得补助2个及以上站点。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专项资金的15%。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加强创业孵化。对培训承办机构、协会、企业等根据示范县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进行补助。

(四)支持农村产品产业培育和品牌打造。支持农村产品网销基地打造,推动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改造,鼓励示范县重点培育1—2个网络畅销的拳头农产品品类。对打造网销基地、培育拳头农产品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补助。支持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区域公共品牌的品牌培育和推广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对企业网销产品的品牌培育和推广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补助。本项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专项资金的20%。鼓励示范县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渠道等参加或组织开展网络直播、“县长代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等宣传推广活动,对营销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企业独立组织的、为其本身服务的网络营销活动不得补助。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示范县结合本地产业实际,进一步挖掘农村电商潜力,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方向、建设内容、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细化资金支持方式、内容、标准以及绩效管理等,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知晓面。

(二)承接主体选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规范程序确定承接主体,签署有约束力的合同,原则上单次购买服务时间不超过3年。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要经公开项目内容和承接主体要求、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相关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其中,评审专家应从行业专家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中抽取,同时项目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验收和资金拨付。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核查验收和资金拨付。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接主体向所在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审计报告。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承接主体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审核并验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客观公正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合格项目和补助资金应通过所在县(自治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示范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尽快拨付补助资金。对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有明确标准、已实际发生支出的属实项目,可由示范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据实审核后,按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清算。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失信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除示范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必备材料外,承接主体申报项目时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等情况;3.项目内外和设备图片;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二)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项目基本情况(必须说明前期建设情况及相关设施清单等,新增设施设备等情况,预期成效)3.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三)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培训工作总体方案;3.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4.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授课主题及简要培训大纲;5.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6.培训人员花名册;7.每次授课现场 照片;8.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培训方案共同审核和人员培训组织过程的监管证明材料。

(四)农村产品产业培育和品牌打造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项目基本情况;3.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与相关单位签署的有效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4.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或与相关单位组织活动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第八条 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九条 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市商务委可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条 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在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信息,按市商务委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拨付资金后,示范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购买流量等支出,如有违反,将取消综合示范资格,收回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示范县对示范实施方案中的承办企业和规划项目作出调整,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商务委备案,并通过所在县(自治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公开。

第十四条  示范县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加大对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1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